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塔城地区《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塔地人字[2011]24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从2011年11月25日开始至2011年12月25日结束。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围绕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有条件的可以成立机关考核委员会;
(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机关考核委员会或本机关负责人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定等建议及公示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四、优秀等次比例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
1.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有效期内),可提高到20%;
2.本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可提高到20%;
3.本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降低优秀等次比例:
1.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降低到14%;
2.年度内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降低到13%。
五、其他事项
(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第三年度不再嘉奖,不享受嘉奖奖金;再次记三等功的,评优年限重新计算。
(二)挂职锻炼干部参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的,不计入挂职单位评优基数,不占评优比例。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50%的,一般不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与原单位考核结果连续计算,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挂职单位记三等功,三等功奖金由挂职单位发放。
2011年12月30前,各单位将年度考核材料报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须附情况说明。
联 系 人: 赵喜华
联系电话: 0992-8505391
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4.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5.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
6.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下载)
(附件:
[请点击下载该文件:2011公务员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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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