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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方面怎样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关照?
乌苏市政府网站 www.xjws.gov.cn  发布时间:2007-10-18 10:35:59    阅读次数: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老年人本身的年龄因素已经使期处于弱势地位,一些老年人因精神、智力、身体方面的病残等原因,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受到了进一步的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其合法权益被侵害这一状况更加剧了这种不利地位。但是传统的诉讼程序在设计理念上并没有过多地考虑老年人等特殊被害人的需要。这种为正常年人设计的诉讼程序往往给老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复杂的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公开露面、诉讼的拖延和延期等等往往使得老年人在诉讼过程中承受了更多的困难。加强对老年人的诉讼关照,不仅能够有力地保护老年人的权利,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老年人提供的证据的质量。因此,制定相应措施,加强老年人诉讼关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从司法实践出发,我们认为在诉讼当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老年人的诉讼关照:
    1.在老年人参加诉讼时,创造更加符合生活常态的法庭环境。
    法官甚至律师出厅时着法袍甚至假发,是许多国家的司法传统。丹宁勋爵认为:"……这种传统可以使场面更庄严。它可以掩盖个性,遮住秃顶。它可以使法官看来像个公正的执法人。它是法官权威的象征,是法官受尊重的源泉。"我国的2000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法官改着制服为着法袍。但是法官着法袍出庭,也可能构成一种令人感到不适甚至恐吓的因素。因此,尽量为法庭创造一种与日常生活无异的气氛,有助于减轻老年人的不适感,并且有利于提高陈述的质量。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到儿童证人的案件中,法庭经常采用这样的做法。就我国而言,可以考虑在必要的时候,改变正常的法庭环境,如采取在法官的办公室开庭,不着法袍等形式解决有关纠纷。
    2.在老年人参加的诉讼中,要优先安排日程,加快诉讼程序。
    诉讼的拖延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特别是当前诉讼不断增加而法院编制并没有实质扩大的情况下,诉讼的拖延现象更加普遍。使得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此外,多次延期审理导致的多次开庭也往往给老年人参加诉讼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因此,法院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规定对于老年人参加的诉讼活动,应当在日程安排上予以优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尽快结案,以便迅速解决有关矛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安排好诉讼准备工作,尽量避免多次开庭。
    3.在必要时通过中介者与老年人进行交流。
    法庭的工作环境存在特定的复杂语言氛围,而这种的语境对于许多老年人而言因文化水平、知识结构等原因难以沟通。此外,由于老年人的思维能力、认识能力也可能疾病等各种因素受到削弱。因此,证人存在各种各样的交流问题。为了能够得到最佳的证据,在老年人受到询问时,必要时应在交流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对此,可以设立中介者来他们提供帮助。中间者的主要功能就是交流和解释,即就向老年人提出的问题同老年人交流,以及就老年人的回答向老年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解释。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能够提高老年人陈述的质量,节约庭审的时间,并减缓因询问对老年人所带来的压力问题。对于中介者,可以由老年人信赖的人员担任,这样可以同时发挥对老年人的心理支持作用。当然,这种做法的不利之处在于中介者必须善于精确地传达问题,不会误传有关信息,不会对老年人进行带有偏见的暗示。对此,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规定如果某人在案件中担任中介者,首先必须作出声明,要忠实地履行其作为中介者的职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交流提供辅助器具。
    有些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其交流需要借助辅助器具来进行。否则,将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有的国家规定,在证人作证时,为证人提供法庭认为适当的装置,使得尽管证人存在残疾、患病七具有其他损伤的情况,对证人的提问和证人的回答仍然能够得以沟通。对此我们可以考虑做出这样的规定,以便为老年人等需要这种辅助器具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相应的帮助。
    上述对老年人的诉讼关照措施的启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诉讼关照措施;第二种是法庭依照职权采取。当法庭在决定是否为老年人提供上述诉讼关照措施时,法庭要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况,特别是老年人自已的意见,以及有关的特别措施是否可能提高老年人提供证据的质量。
     从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于老年人的诉讼关照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地方性法规中应当规定这些内容,以弥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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