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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依法对纳税人有关纳税事项进行登录记载,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活动。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 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持营业执照,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报送统一格式的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统一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纳税人不予登记。对于资料手续不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并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包括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发生需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承担与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生产自营出口企业及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取得了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后,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国家商务部(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有关证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出口退税登记证。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退税备案登记。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自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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