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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乌苏市政府网站 www.xjws.gov.cn  发布时间:2007-9-25 1:41:56    阅读次数:



    纳税申报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从事临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有代收、代扣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税款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以及当期不够起征点的或当期没有发生营业额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如期申报减免税营业额、不纳税营业额或在申报表上注明当期没有营业额等,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查核。
   5、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间内,实际经营所得额超过或者低于定额的20%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采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办理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电话语言、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将纳税申报表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委托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 

   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公休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的天数顺延。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预缴的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所得税;按季预缴的应当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每月将所扣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持国家规定的退税凭证在每月1日至10日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于每月1日至10日向所在地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预免、预抵申报;对已经取得前期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并有出口货物报关电子信息的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征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经批准可享受免税政策。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不能按期办理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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