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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资料提交 纳税人办理验证、换证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29-DJ038); (二)《税务登记表》(DJ001-006);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五)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DJ020); (八)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登记岗位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证件处理 (一)验证: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 (二)换证: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旧税务登记证件。
四、证件、资料发放 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证》(DJ029-038)连同其他需应由纳税人保存的证件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五、违法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按照公共职责和规程中“违法处理、简易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的规定处理。 (具体参见《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发生违章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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