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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新设立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办理完开业登记后,根据现行规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原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经营规模扩大,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及所需资料: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总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证明(认定传真件或复印件); (4)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 (5)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 纳税人将所填写的表及所附资料交管理(受理)环节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由受理人员填写《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3.(审核、办理)管理环节在7天(实际工作日)内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调查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存货情况或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人员配备(含会计)、帐簿设置情况、资金情况等。然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定期将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局审核委员会讨论。 4.局审核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1)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管理环节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库,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申报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作为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一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六个月零负申报(或连续三个月未申报,连续六个月零负申报,有正当理由的),无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者。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只能使用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2)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管理环节在《申请认定表》上注名不予批准的原因。告知纳税人。 负责认定工作的各环节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成所有手续。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向征收环节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 暂认定或被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改变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改变企业法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征收环节应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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