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税款。
下一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