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乌苏市政府网服务市民个人纳税相关政策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
乌苏市政府网站 www.xjws.gov.cn  发布时间:2007-9-25 1:44:12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上一篇: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下一篇:税款缴纳

 
 

本网站版权所有:中共乌苏市委员会  乌苏市人民政府  【新ICP备05001165号】  制作: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
本站网址:www.xjws.gov.cn  电子信箱:wszfwz@126.com  通讯地址:新疆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  邮编:833000
本站办公地址:市政府办公大楼二楼  电话:0992--8517486   8888915  传真:0992--8517486
本网站QQ服务号---总编:联系乌苏市政府网总编    编辑:联系乌苏市政府网编辑   技术:联系乌苏市政府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