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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领购申请后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临时到本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有效。如果外来经营者按期缴销发票的,则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有些纳税人不能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使用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税务机关对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其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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