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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两款或两款以上者,可以分别处罚。这些行为是: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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