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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项目审批提交材料
(投资主体为公司)
1、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文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我国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境外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代理人办理项目审批的委托书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市工商局领取) 4、新公司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审批可行性报告的申请。(由市发改委或经贸委审批) 5、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6、新公司的章程。 7、新公司董事长、董事委派书原件。(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8、土地、厂房出让或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前置审批联系单;若以资产、设备出资需出具资产清单、设备清单;若以知识产权出资需出具省级以上专利证书) 10、新公司董事长1寸照片2张;新公司若不设立董事会,应确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及新公司总经理1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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