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 疆 乌 苏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乌政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乌苏市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乌苏市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八日
乌苏市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第三条 未按第二条规定程序办理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畜禽屠宰点和办理该事项的许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设置畜禽定点屠宰的组织机构,负责该事项按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设置禽定点屠宰组织机构由下列单位和部门组成:经贸委、环保局、畜牧局、卫生局、建设局。 第六条 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许可事项的公示内容,在市经贸委公开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七条 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公示内容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全部材料。 第八条 实施机关应在当场或在五日(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申办畜禽屠宰点的选址,各种设施条件等严格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条 经依法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厂(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件予以办理,达不到条件的不予以办理该事项的许可。 第十一条 经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厂(场),由市经贸委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畜禽屠宰厂(场)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流通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