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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乌 苏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乌政发[2005]34号
关于印发乌苏市水利工程水价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 《乌苏市水利工程水价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乌苏市水利工程水价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通过价格杠杆调节用水矛盾,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水利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11号文、塔城计价[200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拦、蓄、调、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用水。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和超计划加价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按照塔地计价[2004]126号文件精神,乌苏市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由0.06元/立方米调整为0.072元/立方米,公益性生态林用水按调整水价后的25%,即0.018元/立方米征收水费。结合乌苏市的实际情况以及水资源的利用现状,全市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0.072元/立方米)和超定额加价水价(0.12元/立方米)相结合的形式。全市二轮承包内的耕地并且在定额内的水量,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的水量,实行加价水价;二轮承包外的耕地(包括私人开发农场)用水一律实行加价水价;私人林业用水及单位绿化用水执行基本水价。 第五条 为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调动农户种植小麦的积极性。全市二轮承包内耕地种植的小麦,供水水价为0.06元/立方米。 第六条 灌溉用水定额是衡量灌溉用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指标,根据乌苏市多年农业灌溉用水情况和现有的灌溉技术水平以及各灌区土壤、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制定出我市各灌区综合灌溉定额(灌溉定额五年修订一次),见附表。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农业水费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水费”公开,做到先交钱,后供水,水过帐清,公开透明。 第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无故拒缴、托欠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
第九条 农业用水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条 调整后的水价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乌苏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乌苏市各灌区灌溉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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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灌区名称 |
单位名称 |
灌溉定额(立方米/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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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 棵 树 河 灌 区 |
四棵树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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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哈图布呼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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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百泉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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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甘河子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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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大沟镇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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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红山片区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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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尔格勒特乡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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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乌苏监狱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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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古尔图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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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奎 屯 河 灌 区 |
皇宫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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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间楼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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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西湖镇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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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头台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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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夹河子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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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八十四户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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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镇片区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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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排子灌区 |
车排子镇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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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石桥乡 |
550 |
主题词:水利 水价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财政局,计委,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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