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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苏市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苏市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乌苏市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优惠政策
根据塔城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05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调动城乡居民建造抗震安居房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步伐,结合实际,制定乌苏市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优惠政策。 一、农村居民按照村庄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抗震安居住房,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利用荒滩、戈壁建房,建房面积可以扩大一倍,持有乡(场)镇抗震安居办公室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二)建设规划部门无偿提供农村建房所需图纸和服务,乡镇的规费减免70%,村(队)规费全免。 (三)林业部门免费为安居工程建房户办理树木砍伐审批手续,免征育林基金。 (四)经乡(场)镇抗震安居办公室确定的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或参与抗震安居房建设的农村建房者(砖匠、瓦匠、木匠),免去其当年的义务工。 (五)对拥有拖拉机的建房户,并持有乡(场)镇抗震安居办公室出具证明的,农机部门减免其当年农机技术服务费。 (六)改水防病入户扶贫资金要重点解决当年抗震安居工程建房的供水入户问题,并优先通水。 (七)电力、水利部门在施工用电、用水方面要提供便利和优惠,只收材料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八)计划(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督检查,2005—2008年期间,对市场钢材、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采取限价措施,确保我市建材价格处在全区的平均水平。 (九)凡为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运送物资的车辆,交通部门放宽交通管制,开通绿色通道。 (十)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全市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义务培训。 (十一)农牧民集体在乡(场)镇政府所在地利用国有土地成片或成栋建安居住宅,其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或减免40%收取。 (十二)按照“帮危帮困”的有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今年农牧区500户建房户建房所需部分钢筋和水泥。按每户建筑面积为50m2计算(直径12mm主筋用180公斤、直径6mm箍筋用240公斤,每吨3600元),每户要用钢筋420公斤、水泥2吨(每吨260元),合计每户补助资金2032元,500户建房户补助资金共计101.6万元。市财政按照抗震安居住房建设实际情况于2005年12月30日前分批拨付抗震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00万元。今后财政每年按实际情况安排抗震安居补助资金。 二、按照城市规划在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抗震安居住房,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抗震安居住房,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部门免收建房者各项规费,环卫部门免收建筑垃圾掩埋费。 (二)集中改造平房10户以上的,应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城市解危解困房的优惠政策,免交消防设施建设费、拆迁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 (三)贫困户、特困户改造的危房,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除应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免交环保排污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道路卫生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人制造垃圾费、图纸审查费、契税、房屋检测费、房产申报费、确权申报费、室内环境检测费。 (四)供排水、电力部门要为安居工程建设提供优惠和便利,只收材料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五)安居工程建设铺设管网需要破路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市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安居工程运输物资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三、各乡(场)镇依照《乌苏市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优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优惠政策,并报乌苏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施行。 四、经市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审查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区内抗震安居工程可享受以上优惠或补助。 本优惠政策由乌苏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建设 通知 ------------------------------------------------------------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驻市各单位。 ------------------------------------------------------------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