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场)镇卫生院归口管理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卫生部、财政部、体改办、计委、农业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以及《中共乌苏市委员会、乌苏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牧区医疗卫生改革和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农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乡(场)镇卫生院实行归口管理,现就归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场)镇卫生院上划卫生局按职能归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市财政,实施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资实行全额拨付。
二、各乡(场)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卫生局按职能归口管理后,卫生局负责对乡(场)镇卫生院院长进行聘用;对医务人员进行统一调配;对医疗设备及药品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对乡(场)镇卫生院的业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务报帐制度。
三、各乡(场)镇卫生院上划归口管理后,各乡(场)镇人民政府和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改善农牧区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保证农牧区卫生经费支出等各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农牧区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农牧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卫生院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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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编委办,人事局,
财政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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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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