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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政府网站 www.xjws.gov.cn  发布时间:2005-11-29   阅读次数:


 

           新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乌政发[2005]88号


 

乌苏市关于加强石化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建设力度,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形成科学高效的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苏实际,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
本意见适用于乌苏石化工业园区,东工业园区和城西建材园区,以及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
园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兴办各类产业。
    三、
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主要职能有:(一)制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制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政策;(三)负责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千方百计吸引客商,并把招商重点放在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上;(四)协调园区内供排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五)组织帮助企业开展党群活动,按照企业的要求,协助企业搞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六)协助投资商办理企业所需的各项手续;(七)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等核准工作;(八)负责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的初审工作;(九)负责园区内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借故到园区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要进入的,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在
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五、经
批准兴办的企业,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兴建,按期投入生产。同时,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在管委会设立专户,必须到位50%以上,并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使用,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六、对
不能按《合同书》规定投入资金、动工兴建的,企业要向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对未经批准延期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经批准兴办企业的用地,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等综合情况,合理批准建设用地。土地实行零价出让,出让金先征后返70%30%做为保证金,管委会设保证金专户。按期完工投产的,保证金全部退回;逾期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因投资商原因,终止执行《合同书》,取消正在建设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无偿收回。
    九、园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并依照规定向管委员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十、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园区内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在园区投资的客商,在户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乌苏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工业 园区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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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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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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