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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乌 苏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乌政发[2006]55号
关于贯彻塔城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 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塔城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消防保障。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消防工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凸现,突出表现为:一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缓慢;二是消防装备和器材不能满足“打大仗、打恶仗”的要求;三是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没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各族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市消防工作的发展。近日,地区行署下发了《印发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发[2006]88号,以下简称《方案》),对新时期的消防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方案》精神,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场)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方案》精神,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总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步实施。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和街道办事处要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村(社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围,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严重超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内部逐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部门或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内部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教育、文体、卫生、旅游、经贸、建设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消防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三是落实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制度。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关于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严防火灾隐患的滋生。四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主体作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救援等职责,及时研究把握全市消防工作形势,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报告市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消防监督三级管理。
(三)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职责。社会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考评、监督等自我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防火检查和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等自防自救能力。对各类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及时自行停业整改,切实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
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工作互动机制,保险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尤其是要推进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合理厘定费率,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消防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保险、金融机构要降低其保、贷信用度;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相应保费,促进单位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意识的增强。
(四)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综治、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消防工作。二是完善社区消防组织建设,依托社区现有人力、管理资源,逐步建立完善由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及社区义务消防队伍组成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将消防管理融入社区治安、联防、综治等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由保安、联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灭火演练工作。三是加强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建设,要依托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消防工作站或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逃生自救和应急照明等简易消防器材。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力争“十一五”期间80%以上社区在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等方面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实用的工作体系。
(五)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各乡(场)镇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到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制定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计委、综治、建设、农业、民政、文化等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时,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文明村镇评选、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主动跟进,加强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选择基础较好的乡村进行试点,推广先进经验。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完善防火灭火制度,大风天气时应当利用村镇广播发布“禁火令”和相关防火措施,组织人员实施防火巡查。村民委员会要将消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依托治保、民兵等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制定管理操作制度。计委、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农村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应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一揽子计划,将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纳入资金、实物扶持项目,缺少自然水源村庄的消防水池建设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在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集中聚居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配置一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或1台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或水箱),村镇普遍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各乡(场)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凡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一律不予审批。未编制消防规划的城镇,要尽快落实专项经费,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要认真抓好落实,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等项目同步实施。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计委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电信部门应当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力争“十一五”期间,我市每年新建地下消火栓30—50个,市区每年结合道路建设新建5—10个地下消火栓,到2008年全市消火栓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七)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消防装备器材的投入,在政策、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快消防车和消防器材装备的配备与更新,逐步淘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确保到2008年,我市消防站装备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八)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乡(场)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哈图布呼镇布尔增村义务消防队建设经验,积极筹建适合本乡镇、村队、社区的义务消防队,努力构建 “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民间消防组织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进一步增强我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九)建立完善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各乡(场)镇、各部门要提高对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认识,突出政府在社会抢险救援中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加强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抢险救援指挥联动机制。一是建立由政府统一指挥领导,消防、公安、武警、军队、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建设以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社会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强化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力量调集和有效处置;二是成立化学灾害事故救援、地震灾害救援等各类灾害事故专家组,确保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决策,现场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点问题;三是对本地的各种救援力量进行整合,实现灭火救援力量共享;四是发生特大火灾或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政府领导要及时到场,组织有关人员,调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保证灭火救援、事故调查等顺利进行。
三、加大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场)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妇联、工会、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妇女、职工、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为城乡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取消防知识提供服务;新闻单位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大舆论曝光和新闻监督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积极发挥消防站、消防防灾教育馆等消防宣传阵地的作用,不断拓宽消防宣传渠道,扩大覆盖面。每年11月9日和冬春、夏收季节,要组织各单位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业培训内容。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切实解决当前农民工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安监、建设、劳动保障、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电工、保安、导游、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棉花加工企业以及其他可燃物资集中的生产、储存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社会各单位要抓好内部员工的消防教育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岗前的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和操作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公民消防安全权益。各乡(场)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消防安全举报电话、邮政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在办公场所设置举报信箱,方便群众监督消防工作,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依法处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告知公众存在的火灾危险。
四、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有关部门应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审核,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不得经营、出租或出售。二是及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优先安排,对公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图书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的,给予政策、财力支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三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切实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场所、重大节庆、火灾多发季节、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合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
(十四)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要采取召开专题整改协调会、制定进度表、签订责任状、政府挂牌公示、明确督办人等方式,落实整改责任、期限和防范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责令停产停业等办法消除火灾隐患。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实施方案 通知 ————————————————————————————————
抄送: 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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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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