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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乌 苏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乌政发[2007]49号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乌苏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不断提高市民住房水平,改善市民居住环境,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发建设总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乌苏市整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各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三条 对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取“一费制”的办法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即由企业按“一费制”所含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次性缴纳规费(养老统筹费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除外),各部门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基本价收取,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养老统筹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除外)合计收缴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开发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本价收取,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养老统筹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除外)合计收缴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六条 对现有住宅小区进行重新规划、扩建、改建,建设总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开工建设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养老统筹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除外)合计收缴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新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按基本价收取。
第七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参与旧城改造,涉及房屋拆迁的,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达到开发用地面积70%以上的,可以建设解危解困房,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的20~30%。按照国家解危解困工程优惠政策,免收解危解困房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出让金,享受解危解困房的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解危解困房建筑面积控制为50—65平方米/户,解危解困房由市人民政府专门机构统一办理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详细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小区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社区办公场所,物业用房,停车场,活动室,值班室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条件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高层住宅。开发建设高层住宅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同时市政府将在住宅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条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税后利润控制在5%以内,解危解困房的税后利润控制在3%以内。
第十一条 属于中介性收费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验收,一次性验收完毕。
第十三条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成立由发改、建设、土地、工商、国地税、环保、消防、电力、通讯、广电、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办事机构,实行集中办公,联合会审,专人负责,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洽谈等相关服务。各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设前置审批条件。
市政府统一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按照各部门的实际开支拨付相应经费。其他相关单位只办理手续,不再征收任何费用。收费项目和审批程序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或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从2007年起,办理所有房屋产权证必须出具合法的财政、土地、税务等有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2007年。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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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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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9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