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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乌党办[2008]25号



 
 

关于印发《乌苏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乌苏市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场镇党委、政府(管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乌苏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乌苏市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


 

 

乌苏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08]1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科学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到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
  (1)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2)其它管理岗位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准权限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我市的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市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我市的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17、市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不同的具体条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跨岗位类别转换的具体规定待上级研究制定。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一)岗位设置的程序
  2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的内容:①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②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依据。包括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③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包括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④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按照程序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各事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②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通知;③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职数通知;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⑤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①实施岗位设置的工作安排(包括实施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等);②岗位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③实施岗位设置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实施岗位聘用、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岗位管理的措施办法等);④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⑤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审核、备案同意后实施。
  (6)组织实施。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工作。市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5、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设置特设岗位,按第25条规定的权限核准、核销。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按以下程序审核、备案:各事业单位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六、岗位聘用
  27、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8、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9、首次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地委办公室《转发地区人事局关于<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05]19号)和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事局关于<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塔行办发[2005]89号)以及《试行办法》(塔地党办[2008]10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规范岗位设置,做好政策衔接,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30、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31、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认定的程序和权限: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由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认定;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对新进人员、跨类别转岗人员的聘用合同由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认定;对因岗位调整、岗位等级变动引起聘用合同变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行政部门分别认定变更。
  (2)审核、认定时,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首次进行岗位设置的聘用合同的审核、认定: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文本;②变更的聘用合同的审核、认定: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变更前后的聘用合同文本;③新增人员的聘用合同的审核、认定:批准的新录人员公开招聘方案、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新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文本;④跨区域转岗人员的聘用合同的审核、认定: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转岗前后的聘用合同文本。
  32、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认定的聘用合同确定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对经认定跨岗位类别转岗的人员,按照新聘岗位等级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并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
  33、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34、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兼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6、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37、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未聘人员的管理,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0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需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七、组织实施
  39、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0、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41、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的《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2、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3、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市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4、各部门、事业单位要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方案,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乌苏市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深化乌苏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08]10号)和《乌苏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整体启动、同步实施、配套推进、确保稳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制度入轨实施工作;要以规范岗位设置和推行岗位聘用为重点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目的,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力争用半年左右时间完成基本制度入轨工作,再用一年左右时间进行规范完善,在全市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分类、规范完善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基础,抓好其它人事配套改革,从整体上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逐步在事业单位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和地区规定,统一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按照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进行岗位设置;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设岗相结合的原则。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作为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根据岗位设置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三)坚持因事设岗与促进人才成长相结合的原则,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和按需设岗的原则,充分考虑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不同特点,通过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员,做到事岗相宜,岗人相适,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四)坚持平稳过渡与逐步完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尊重现实情况,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首次岗位设置时,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根据其现任职务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现有人员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先平稳过渡,将超比例人员按其现任职务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现有人员达不到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情况逐年逐步到位,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平稳入轨。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超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其超结构比例的岗位不得再聘用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改善人员结构,逐步消化超结构比例人员,使聘用人员逐步达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
  (五)坚持岗位设置与其它改革配套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现在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培训教育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实施岗位设置要与其它人事改革相互结合,配套推进,从整体上推动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事关事业单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开展岗位设置。各类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制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岗位设置核准权限,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设置说明书,完成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的设置工作。
  (二)实施岗位聘用。各类事业单位根据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聘用办法,开展岗位聘用,明确现有人员的岗位和等级,将现有人员由职务等级向岗位等级、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在确定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的基础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三)加强聘用管理。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管理。
  (四)实行以岗定薪。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工作人员的新聘岗位等级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抓好配套改革。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为基础,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整体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系,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
  四、方法步骤
  根据地区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按照“先入轨、后完善,整体启动、配套推进”的步骤进行。 
  2008年3月底举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培训班,统一部署在全市事业单位同步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将事业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管理,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力争2008年5月底前完成基本制度入轨工作。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在建立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岗位设置的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在我市事业单位全面建立科学、分类、规范、完善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保证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岗位设置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相关人事配套改革,确保岗位管理与其它相关人事改革的配套衔接。
  (一)按照科学合理、因事设岗的要求,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1、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工作。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明确本单位设置岗位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拟设岗位的数量结构,并按照行政《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做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岗位设置方案时须注意以下几点:(1)实施范围是否明确;(2)是否符合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3)是否符合规定的结构比例;(4)是否有规范的岗位聘用办法;(5)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岗位设置方案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行政人事行政部门,经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作为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的依据。
  3、做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事业单位根据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通知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将岗位类别等级细化到每个具体工作岗位,并制定具体工作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以及实施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按照以下规定程序,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按以下程序审核、备案:市直事业单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按照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要求,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制的配套衔接工作
  1、实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岗位聘用程序和岗位条件聘用人员,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竞争上岗聘用人员,明确岗位等级;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以人员平稳过渡为前提,原则上将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其现任职务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出现岗位空缺,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都要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考试的方式聘用人员。
  2、坚持按岗聘用。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每个具体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来确定拟聘人员。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每个具体岗位的拟聘人员确定后,拟聘人员的岗位等级须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其中: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认定;认定时,单位须填写《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及《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并提供拟聘人员符合岗位条件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时,单位须填写《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及《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并按以上程序办理新进人员拟聘岗位等级的认定手续。认定时,单位须提供新进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手续以及符合岗位条件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聘用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变动时,单位须填写《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和《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并按以上程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审批认定时,单位须提供聘用人员符合调整变动岗位条件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
  3、及时签订聘用制合同。事业单位根据首次岗位聘用结果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及时与被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有关岗位聘用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步骤要按照《转发地区人事局关于〈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05]19号)和《转发地区人事局关于〈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塔行办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因岗位等级发生变动,须根据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及《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及时变更聘用人员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及时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对新进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4、认真开展人员聘用合同认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根据《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认定聘用合同时主要看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是否符合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认定通知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按以下程序认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认定。首次岗位设置认定聘用合同时,单位须提供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及聘用人员合同文本。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任务完成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办理新进人员聘用合同的认定手续。认定合同时,单位须提供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新进人员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认定通知书》,作为办理新进人员工资审批及经费追加手续的依据。
  (三)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做好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兑现的衔接工作
  1、做好首次岗位聘用后的工资兑现工作。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工作人员的新聘岗位等级,从认定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凭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认定通知书》审批兑现工资,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2、建立健全以岗定薪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发生变动,要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保证人员的岗位、聘用和工资待遇之间的相互衔接,建立长效联动机制。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任务完成后,聘用人员因岗位等级调整变动须审批兑现岗位工资时,事业单位凭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表》和《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变动审批花名册》办理相应的工资审批及经费追加手续。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凭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塔城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以及《塔城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认定通知书》办理新进人员的工资审批及经费追加手续。
  (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的日常管理机制
  1、完善政策,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运行后,针对实施运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同时加强岗位设置分类指导,按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规范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2、加强聘用人员管理。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岗位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3、健全岗位设置日常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事业单位需调整岗位设置时,须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变更。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岗位设置日常管理的工作制度,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正常运行。
  4、建立岗位设置统计调查制度。各事业单位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地区人事行政部门,作为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给各单位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职数)的重要依据。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普及运用岗位设置管理系统软件。
  五、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管理
  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是用于聘用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拔尖人才的专门岗位,其设置要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尖端学科、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及聘用人员时,须分别填写《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申报表》和《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并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拟聘用人员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为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自治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条件为: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享受国务院政府的特殊津贴人员;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4、获得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荣誉称号者;5、为鼓励优秀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对不符合以上设岗条件的地州,自治区将调控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并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自治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办法。
  符合设置条件的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聘用人员时,须分别填写《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申报表》和《塔城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各一式三份),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进行设置和聘用。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拟聘用人员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人事行政部门要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抓好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工作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平稳实施,顺利推进,取得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抓紧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事业单位要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于2008年4月中旬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的申报核准工作;方案批准后,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尽快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各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合同认定和工资兑现工作。
  (三)积极稳妥、稳慎实施。人事行政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既要全力推进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又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与事业单位现行人事政策规定之间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向岗位管理的平稳过渡,对实施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处理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通报。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制度入轨工作全面完成后,各单位、各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专题报告。迎接下半年地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人事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统筹协调,明确分工。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设置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分类指导和政策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工作;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好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好岗位聘用;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的意见;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主题词:印发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实施意见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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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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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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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汉文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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