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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乌党办[2008]28号
关于限期清收党政机关干部在信用社 不良贷款的通知
各乡(场)镇党委、政府(管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近几年,由于各种原因,市信用联社发放的贷款得不到及时偿还,尤其是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带头偿还,形成了一批不良贷款,不仅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3月24日塔城地区行署召开的推进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工作视频座谈会议精神,为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及时处置不良贷款,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清收党政机关干部在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整治活动。 打造诚信乌苏,优化投资环境是我们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更应以身作责,为群众做出表率。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强力措施,积极帮助市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将任务落实到每个欠款单位、落实到每个欠款干部,督促欠款人履行好还款义务。属单位欠款的,要集体研究,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偿还;属干部个人欠款的和为其亲属及他人担保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欠款人和担保人想方设法还清欠款,单位和个人欠款都要在2008年5月1日以前还清。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委、市政府对欠贷不还的党员干部,将会同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对其函询、质询谈话,限期归还。市行政绩效督察考核中心将对不良贷款的清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限期内不按时归还的,将对其作出组织处理;对在限期内恶意拖欠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还贷,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追究其政纪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清收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促使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并严厉打击逃避债务行为,切实加强我市的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和个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清收情况,于2008年5月5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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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 |
主题词:经济工作 不良贷款 清欠 通知 —————————————————————————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印发 ————————————————————————— 共印:汉文13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