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乌苏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乌党办[2008]42号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工作机制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场镇党委、政府(管委),市委各部、委,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项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现就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筑牢“平安乌苏”的总体目标,以“服务大局、便民利民、平等自愿、公正高效、调防结合”为基本原则,坚持 “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思路,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要求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控制、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般纠纷不出村(队、社区),大纠纷不出乡(场、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市”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目标:一是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健全,动作规范,制度落实,保障有力;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发现、控制、调解水平不断提高,群众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四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组织网络 (一)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综治、信访、法院、公安、城建等部门共同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任成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承担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任务。 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成立乡(场、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司法牵头,依托综治、公安、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和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 (三)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村(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员素质,规范工作程序。 (四)根据需要成立各种调解组织,完善“大调解”网络。根据需要在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村民小组、城镇小区楼幢院落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队伍。 四、工作职责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解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职责:本市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解、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采取直接调解与分流调解相结合,归口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属地调解与联合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除法定情形外,中心可以受理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各乡(场、镇)、街道办事处调解中心职责:一是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二是制定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三是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以及分流处理工作;四是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为年度考核提供有关依据;五是指导、督促各村(队、社区)和各部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六是及时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七是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八是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村(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调解婚姻、财产、家庭等民间矛盾纠纷;参与调解因土地承包、征地折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初期化解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形式。各乡(场、镇)、街道办事处5月底前都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作为“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党委、政府要重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定期听取“大调解”机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到中心接访和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涉访的单位领导要及时到中心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单位、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大调解”格局建设。对工作不力导致调解中心无法及时正常开展工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规范工作程序。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确保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机制,规范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完善工作制度。各乡(场、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坚持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回访督办制度,使矛盾纠纷从受理、移交、调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解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 |
主题词:司法工作 调解机制 实施意见 —————————————————————————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政协办公室。 ————————————————————————— 中共乌苏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印发 ————————————————————————— 共印:汉文13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