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乌苏市政府网党政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乌苏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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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2008]33


关于印发乌苏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苏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乌苏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1.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5.财政支出的维修改造项目;
  6.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3.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4.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6.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项目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结合市财政财力情况,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对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并根据市财政承受能力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函做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并将项目预算及项目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预算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如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的,则退回重新进行设计,将项目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
  第八条  凡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停或缓拨资金,责令改正。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需变更的,应报政府批准(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建设项目调整、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核机关批准),否则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工程进度、工程合同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报告办理工程尾款清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十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低于50万元的, 项目单位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资金筹措方案和概(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应尽快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市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制度。
  2.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3.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
    4.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查,工程标底的审查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2.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政府采购及其相关工作。
  3.围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实施投资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等业务工作。
  4.反映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监督的政策建议。
  5.负责评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的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6.承担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被评审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对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10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1.接受评审任务;
   2.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3.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4.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5.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6.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7.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书。
    第十六条 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遵守原则: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评审机构。
  3.评审报告的出具时间:
  (一)前期工程:5个工作日;
  (二)施工合同:3个工作日;
  (三)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决算:
  投资5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
  投资50-2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投资200-5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
  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预、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及评审报告的交付时间。
  4.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5.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6.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直接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由财政局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由市财政局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评审的项目,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评审费。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财政局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要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投资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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