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2008]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的依法公开,按照《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必须由本行政机关办公室的文秘人员担任。近期要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学习《条例》、《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4号)等文件。各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必须于3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科。 二、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清理、界定工作,4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录入工作。 三、市政府网站要于3月底前在首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入口链接,按照《条例》的要求设置栏目,栏目页面和内容设计要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新政办函〔2008〕7号)的具体要求。 四、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规范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五、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准备工作阶段要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六、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前期工作,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市政府办公室计划4月初举办各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培训班,从4月中旬开始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适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联 系 人:赵永红 联系电话:8501436 8502831(传真)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公开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