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乌苏市政府网党政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48号)  
 
乌苏市政府网站 www.xjws.gov.cn  发布时间:2008-3-31 12:49:54   阅读次数: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2008]48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清明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民俗节日之一,是人民群众祭祖扫墓、缅怀先人、悼念逝者、开展祭奠活动的高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令153号),我市即将迎来首个成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清明节。为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的清明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将清明节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传统文化习俗活动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今年4月4日至6日连休,群众将选择在这三天集中祭扫,在短时间内势必出现人流、车流高度聚集的状况,对相关设施和场所有序使用及交通和人群的疏导等方面构成巨大压力,同时也对我们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的安全保障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期间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早准备,周密部署,把“安全第一”作为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对于人口密度较大、群众祭祀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相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协调指挥机构,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他地方也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群众的祭祀活动情况,积极做好应对和协调工作。
  二、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前制定清明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公安、交通、消防、林业、森林武警、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火、交通疏导等工作。节前,要切实加强公墓、殡仪馆及周边地区的重点巡查,突出抓好扫墓防火工作;要对有关场所的安全防火制度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对消防器具配备、电器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和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等要责任到人;要科学合理安排群众祭祀活动的时间、范围、路线,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祭奠活动人群的聚集规模,必要时可设置临时活动场所,及时疏导交通流量和人群流向,避免发生人流、车流拥挤现象,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各种公共安全隐患和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倡导新风,推行文明祭祀
  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先进殡葬文化,积极推动文明祭祀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祭奠需求。殡葬服务机构要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周到热情的服务,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和办事程序,防止发生责任事故。要在清明节群众集中进行祭祀活动的过程中,积极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祭祀方式,提高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规范殡葬行为。
  四、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集中,市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涨价等现象的发生。可视条件增设便民服务项目和网点,开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扎实做好祭祀和殡葬服务等工作。
  清明节期间,我市将设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各地动态、报告和处置紧急情况,指导各地工作。在4月4日至6日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天定时向市清明节工作办公室上报情况,市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每天向地区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民政局)上报情况。
  市清明节工作办公室电话:0992-8520083  13809922786
  联系人:姚  诚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节假日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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