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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 苏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乌财字[200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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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苏市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明确市直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地区颁发的《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乌苏市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采购已列入《目录》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已列入《目录》,但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或确定供应商的依据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本《目录》公布以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要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2-8502485,8507503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附件一:乌苏市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二:乌苏市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