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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苏市委员会 乌苏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1、在接待投资客商时,要做到热情周到。在投资客商考察时,引资单位必须有负责人陪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直至项目资金到位并开工建设。 2、简化审批手续。各审批部门应按照精简原则确定申报材料,凡是到我市的投资客商,在提供主要材料后,各部门应先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审批材料,一律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向审批部门申办。 (1)发展计划部门:有投资客商或投资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及协议书,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项目的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补办。 (2)环保部门:有发展计划部门项目立项批文, 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环保有关手续。项目影响评价报告后补办。确需上级办理的,派专人负责督促办理有关手续。 (3)建设部门:有发展计划部门项目立项批文,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规划用地和施工红线图等手续。 (4)土地部门:有发展计划部门项目立项批文、建设部门规划用地施工红线图、土地使用费缴款证明(先征后返),在审批权限内,2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超过审批权限的,1个工作日内即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5)消防部门:有建设部门施工红线图、消防安全设计图,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消防手续。确需上级办理的,派专人负责督促办理有关手续。 (6)工商部门:有发展计划部门项目立项批文、银行帐户、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公司地址, 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营业执照。 (7)技术监督部门:有营业执照,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企业代码证。 (8)税务部门: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银行帐户、企业代码证,1个工作日内即给办理税务登记证。确需上级办理的,派专人负责督促办理有关手续。 (9)财政部门:有土地部门手续及缴款证明,根据土地使用费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7个工作日内即给投资客商返还土地使用费。 3、减免各种手续费。招商引资新落户企业开工以前需办理的一切工商、税务、建设、土地、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性收费暂停收取,待企业投产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对高科技项目、重点工业项目、高起点的城市功能项目,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4、市司法局成立“外来投资商法律援助中心”,为投资客商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招商引资企业对技术人员和熟练技工的需求,进行招聘和对口职业培训。 6、市招商局每个季度末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走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投资商在我市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以便协调解决。 二、改进工作作风,营造宽松坏境 7、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额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可授予“乌苏市荣誉市民”称号,可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和重大庆典活动。 8、对进入乌苏市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保护管理“八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故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要检查的,报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由招商局协同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不准随意扣证、扣车、罚款。 (4)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企业停水停电。确需停水停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通知企业。 (5)税务部门在企业没有建成投产前,不得收取各种税费和要求企业上报各种报表。 (6)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培训、接受指定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人员进企业工作。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不准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9、实行招商引资成果与干部荣誉和使用挂钩。建立干部招商引资成果档案,与干部评优、选先、工资晋升、提拔使用等相挂钩。 10、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责任书兑现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奖金占总额的40%,其余60%奖励有关人员。 11、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个人引进到乌苏投资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500万元、且年度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且年度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 12、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50%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不评优、选先。 13、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20%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14、连续两年完成目标任务为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组织程序予以降职处理。 15、以欺骗手段获取奖励的,除收缴已得奖金外,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6、引资单位对引进外来落户的投资企业,实行项目前期服务制。因跟踪服务不到位而使投资业主撤资或迁走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7、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乌苏市委员会 乌苏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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