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2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0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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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九)行罚决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17:08:40 【字体: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乡*****村****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乡*****村****号。

  现查明:2024年3月22日16时许,田**与其姨姨刘**在******乡****村村委会找王**反映刘**种植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时,王**与田**发生争吵,后王**多次辱骂田**“你是什么东西”。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田**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王**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