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规〔2024〕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4日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提高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切实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紧盯生态文明建设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现结合我市退耕还林整改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本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扶持力度,调动退耕农户林木管护积极性,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利益,推动乌苏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退耕还林整改工作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进行,以造林规程为标准,现对退耕还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实施整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2024年底,实现我市退耕还林地块保存率达100%,苗木成活率达70%以上的目标。以后年度逐年提高林木成活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市、乡、村三级整改工作机构,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落实退耕还林工程整改主体责任,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压实责任,保证造林整改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公安、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在技术指导、政策兑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做好服务。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整改工作措施得力、全面彻底。     (二)规范合同管理,明确违约责任。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市林草局根据退耕还林地的保存率、成活率、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管护等要求制定补充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照,重新与退耕还林户签订一式三份的补充合同,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补充合同签订工作;二是退耕还林合同规范后(包括原合同与补充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档案进行管理,市林草局进行监管,并指定专人负责退耕还林地合同的管理归档工作。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推进退耕还林地整改。     (三)强化合同履行,依法管理林地。签订退耕还林补充合同后,由市林草局及有关乡镇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于每年秋季对退耕还林地块的林地的管护情况,分地块进行检查验收,由各乡(镇)进行自查验收,市林草局对全市退耕还林复验,并出具验收书面结论送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退耕还林户。一是当年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块承包经营者需按补充合同的约定标准于当年一次性缴清该年度土地租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取消享受林业用水优惠政策,并按国有土地种植经济作物的用水标准向收水费单位补交水费;二是连续两年不达标的,退耕还林地块承包经营者除需按补充合同的约定标准于当年一次性缴清该年度土地租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取消享受林业用水优惠政策,并按国有土地种植经济作物的用水标准向收水费单位补交水费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解除合同、收回退耕还林地,停止发放后续补助政策。对解除合同、收回退耕还林地的,退耕还林地块承包经营者应退回已享受的退耕还林补助(种苗费除外)。收回的退耕还林地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地类性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发包;三是对退回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后续实际种植者继续享受,对退回的土地租赁金及其他费用按照国有土地的收费程序上交市财政国库;四是退耕还林者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大整改力度,全面完成任务。一是2024年春季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梳理退耕还林地块的保存率、成活率情况,对2023年秋季补植补造的地块进行摸底排查,对保存率成活率不达标、苗木质量不高、供水系统不通畅、管护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彻底整改。对低于保存标准的退耕地块、枯死苗木进行补植补造,各乡(镇)负责督促退耕还林户在2024年春季全部补植合格;二是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地承包经营者先种树后套种蛋白桑、苜蓿、豆类等矮秆作物,但不允许套种玉米、葵花等高秆作物。    (五)确保林业用水,加强抚育管护。一是各乡(镇)督促退耕还林户当年新植林木栽植后3日内对林木浇灌,每年须保证浇灌8次以上。林木灌溉次数可根据实际旱情增加。乡(镇)、村(社区)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林业水管理和林业用水政策的落实,严禁浪费和挤占林业用水资源;二是由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牵头,成立监督指导小组,督促指导浇水、林木管护、用水政策执行等落实情况。     四、部门职责     退耕还林整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整改工作,促进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整改主体责任,全面完成退耕还林整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退耕还林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退耕还林户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负责退耕还林地块的合同规范、后期退耕还林地块的土地管理。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本乡(镇)退耕还林地块苗木的保存面积、成活率、管护要求等工作任务,参与保存率、成活率验收工作,落实退耕还林补贴主体责任,做好退耕还林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工作及资金的审核监管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整改工作,承担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督促服务工作,指导造林树种的选择。负责退耕还林地补充合同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监督各乡(镇)完成退耕还林地合同的规范工作;每年按照要求承担退耕还林整改地块苗木成活率的检查、验收、统计、反馈上报等工作,并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退耕还林户,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监管。     市发改委:根据审批权限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变更的审查和批复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退耕还林地块的合同签订工作,对确定退耕地地类及时进行调整。     市水利局:参与退耕还林相关工作,保障退耕还林地林业用水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林业用水优惠政策的信息公开公示。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退耕还林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检查考核     (一)强化督查指导。以“林长制”为抓手,自2024年起将退耕还林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及全市绩效考核范畴,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林长制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滞后的乡(镇),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市级林长予以约谈。同时,市林长办将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上报市级林长并反馈至市纪委监委。     (二)公开整改成效。打造乡(镇)退耕还林“红黑榜”,每季度由林长制办公室向全市公布一次。“红榜”成效显著的乡(镇)作为推优评先的先进典型上报市级林长;对退耕还林整改成效较差的乡(镇)、村队(社区)及具体种植户列入“黑榜”,并对评选“红黑榜”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通报。     (三)严肃追责问责。市林草局每年秋季对全市退耕还林管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于林木管护不到位、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70%以上、整改任务未完成的乡(镇),由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报至市级林长。同时,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所在辖区发生林木严重死亡、恶意毁坏树木、蓄意枯死树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员,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