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苏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秩序,防止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5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河路以南,黄河路以北,天津路以东,重庆路以西);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管控措施
1.加强烟花爆竹销售者合法性审查,原则上不超过23个销售点位;强化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管,鼓励引入无烟、低噪声等新型环保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禁限燃区域巡查力度,依法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予以劝诫、收缴或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4.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及环境危害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安全事项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要将烟花爆竹的喷射口对准他人窗口或在楼上的窗口、阳台、平台上燃放;燃放升空的烟花爆竹要注意其落地情况,如落在可燃物上,燃放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消除火灾隐患;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禁放职责要求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五、法律责任
1.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乌苏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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