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办理申报登记工作。产权人或代管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1.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并经合法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提供该企业相关资格或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如有);
6.装修施工人员,需提供相关施工人员名册。
7.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8.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人办理完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及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手续,并与装修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市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未经申报登记签订服务协议擅自开(施)工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特此公告。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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