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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限期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3-11 17:49: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经营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全面开展乌苏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限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适用范围

  凡在乌苏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且已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限及要求

  (一)存量主体备案。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且从事相关房地产经纪业务,但未办理备案的机构及分支机构,须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二)新设立主体备案。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三)备案信息变更。已办理备案的机构及分支机构,其备案事项(含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关键从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备案注销登记。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分支机构,须自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备案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注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在公开场所及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地产房源信息。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规范申报行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备案工作,明确专门负责人,负责备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核对及申报事宜,确保提交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时限要求办结备案手续。

  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可拨打咨询电话:0992-8538221。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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