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2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5-13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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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5〕318号

发布时间:2025-05-13 18:52:46 【字体:

  违法行为人:比**,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乡**村,现住址:新疆乌苏市****乡**村。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3时19分,在乌苏市****服装店,比**将莫**服装店后门玻璃损毁后进入,将其店内200元现金盗取。以上事实有比**的询问笔录、莫**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指认现场视频、询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比**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