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2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7-0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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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5〕445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18:52:46 【字体:

  违法行为人:阿**,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6**********,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街,现住址:新疆奎屯市***区。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3时许,在乌苏市****工地库房处,阿**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先使用石头将该地库房窗户玻璃砸碎,后阿**从窗户进入该库房内准备将一卷电缆线盗走,阿**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负责人马**发现,后马**报警,阿**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阿**的询问笔录、马**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