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025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025 |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西)行罚决字〔2025〕36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巷,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路。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17时许,在乌苏市****店门口,李**与邹**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李**和邹**相互辱骂,随后李**用右拳头在邹**颈部打了一拳,邹**倒地致右胳膊肘被划伤。以上事实有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四日,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