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443 发布机构: 乌苏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5-30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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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5-30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乌苏市养老机构扶持补贴申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30 18:47:44 【字体:

  一、资助对象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乌苏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2.“公建民营” 类养老机构: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在乌苏市运营的 “公建民营机构” 机构,需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特别提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无论是否在乌苏市),均不享受资助。

  二、资助条件

  乌苏市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床位与证照:床位≥30 张。

  2.建设与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经营时长:在乌苏市运营满 6 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4.入住率:入住率≥50%(以乌苏市在院老人数据为准)。

  5.服务满意度: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80%。

  6.管理制度:账目清晰,管理规范,通过乌苏市民政局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或 3 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7.接受监管:主动接受乌苏市民政局管理,按要求报送数据。

  不予资助情形(适用于乌苏市机构):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

  2.年检不合格或未在乌苏市申请年检;

  3.乌苏市范围内入住率<50%;

  4.其他与原文件一致的违规情形。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适用于乌苏市机构)

  1.运营补贴:

  标准:按在乌苏市机构内住满 1 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人每月 100 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财政承担 50%,乌苏市财政承担 50%。

  2.一次性开办补助:

  条件:2012 年 10 月 12 日后在乌苏市审批设立,运营 6 个月以上,入住率≥50%。

  标准:核定床位<100 张:由乌苏市财政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发放。

  核定床位≥100 张:自治区财政按每张床位 5000 元补助,分年拨付方式与原文件一致(自建分 3 年,租赁分 5 年)。

  特别说明:乌苏市机构另址设立、原址扩建或转租的,需重新申请,原乌苏市床位数不再补贴。

  四、申报审核程序(乌苏市流程)

  (一)申报材料

  1.运营补贴(每年 5 月 15 日前向乌苏市民政局提交):

  申请报告(需说明在乌苏市的服务量、入住率等);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填写乌苏市机构信息);

  乌苏市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乌苏市民政局盖章);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每月统计乌苏市在院老人数据,每季度报乌苏市民政局);

  乌苏市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资金使用计划(明确用于乌苏市机构内支出)。

  2.一次性开办补助(每年 5 月 15 日前提交):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注明乌苏市地址、床位);

  乌苏市土地 / 房屋产权证明或 5 年以上租赁合同;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乌苏市本地法人需户籍证明);

  乌苏市民政局年检合格的证照复印件;

  乌苏市机构工程验收报告或租赁合同;

  6 个月以上在乌苏市的经营情况证明;

  资金使用计划(如用于乌苏市机构设施建设)。

  (二)审核流程

  1.乌苏市民政局初审:核查材料真实性及机构在乌苏市的运营情况(如床位、入住率)。

  2.塔城地区民政局复审:乌苏市民政局汇总材料后报送,复核合格后报自治区民政厅。

  3.自治区民政厅评审:集中评审通过后,资金拨付至乌苏市财政部门。

  4.资金发放:乌苏市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机构账户,乌苏市民政局监督使用。

乌苏市民政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