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446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所属主题: | 自然资源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446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所属主题: | >自然资源 |
乌苏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因乌苏机场建设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乌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夹河子乡及夹河子村、奎河村、红房子村;九间楼乡邢家庄子村、黄渠村;皇宫镇阿克其村;八十四户乡沙梁子村、转湾湖村。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859.35公顷(12890.29亩),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预公告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6日。
四、工作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乌苏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红日;电话:0992-8503215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202505301931253408.docx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